被他人获取信用卡信息并透支,仍需承担还款责任。9月30日,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银行诉吴某信用卡纠纷案,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归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997.49元及2013年12月14日之后的逾期透支利息。
经审理查明, 2012年11月30日,吴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(准贷记卡)个人卡业务,双方于当天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(个人卡)。2012年12月26日,银行向吴某发放信用卡,授信额度为50000元。2012年12月26至2014年7月28日期间,吴某所办理的信用卡除及时还款部分,还透支金额49997.49元按时还款。故银行向法院起诉吴某偿还信用卡结欠透支本金47997.49元及2013年12月14日后的透支利息。
另被告吴某辩称,之所以透支这么多钱,因其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不小心泄露了信用卡信息并被他人获取,大部分透支款是他人所为,且只承担信用卡透支金额10000元的责任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吴某所申请银行发放的准贷记卡进行透支后,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,被告吴某因信用卡透支未按合约约定及时归还透支本息,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另外,吴某对使用信用卡所能带来的风险应当有可预见性,因其没有尽充分注意和防范义务,致使信用卡透支所带来的后果,应由被告吴某承担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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